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遷徙登記
  • B 監護登記
  • C 出生登記
  • D 出生地登記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忘記履行法政上的申請義務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會賦予機關「代勞」的權限。請試著思考:在眾多登記項目中,哪些資訊(身分、住址、事實描述)若長期處於空白狀態,會直接導致政府無法確認這個人的「法律地位」或「目前在哪裡」?而哪一項資訊則相對屬於單純的「既定歷史事實」,即便晚一點登記,也較不影響該員當前權利義務的行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籍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在民眾怠於申請時,發動「逕行登記」(Registration ex officio)的職權範疇。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敏銳地區分出「法律身分」與「事實屬性」之間的微小差異。

逕行登記的法規邏輯

根據《戶籍法》第 48-2 條規定,為了維護戶籍資料的正確性並確保政府運作(如國民義務、社會福利發放),對於涉及法律地位變更(如出生、監護登記)或居住空間移動(如遷徙登記)等重大事項,若經機關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其背後法理在於這些資訊若出現空窗期,將導致行政管理失效。然而,「出生地登記」雖然在該法第 4 條被列為登記項目之一,但它在性質上更偏向於一項既定的歷史事實描述,並未被納入第 48-2 條強制代為登記的清單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戶籍登記之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