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外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並具備其他法定要件者,即得申請歸化?
- A 為我國國民之三親等內姻親者
- B 受我國國民監護之人
- C 為我國國民之養父母者
-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外國人與台灣這片土地有著『生命起始點』的連結(例如他就在此地出生),相較於一位完全成年後才移居台灣、與台灣毫無血緣或地緣背景的外國人,法律是否會因為這種『生於斯、長於斯』的情感與事實連結,而給予他更寬鬆的歸化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特殊歸化」的法定要件!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歸化(居留 5 年)與特殊歸化(居留 3 年)的適用對象。你正確選出選項 (D),展現了對法律條文細節的高度敏銳。
特殊歸化的居留期間放寬
根據《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若符合特定條件,其申請歸化所需的「合法居留事實」可由 5 年縮短為 3 年。其中第 6 款明確記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適用此項縮短年限的規定。這是立法者考量到出生於我國領域的外國人,其成長過程通常與我國社會有較深的情感與文化連結,故在制度上給予適度的歸化優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