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題
依國籍法規定,如有下列何項情形,內政部不得許可國民喪失我國國籍?
- A 國民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
- B 國民具有後備軍人身分
- C 國民為無行為能力人
- D 國民為任期中之民選村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身上還揹負著「對國家的特定法定責任」或「尚未履行完畢的公民義務」時,從政府運作與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為何法律要限制他在這個時間點變更身分?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針對哪些正處於特定身分的人,暫時凍結他們脫離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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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國民喪失國籍的限制性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對國籍變動所設下的「消極資格」,也就是在特定狀態下,內政部必須拒絕喪失國籍的申請。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行政法學中「公職身分」與國家義務的關聯性有著清晰的理解。
現任公職人員的忠誠與義務
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第 $3$ 款之規定,**現任公職者(public official)**在任職期間不得申請喪失國籍。村長雖為基層民選公職人員,但其身分涉及地方自治與公權力之行使,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要求,在其卸任前,國家不允許其透過變更國籍來規避責任。至於選項 (A) 的破產者若已復權,則不再屬於第 $13$ 條的限制範疇;選項 (B) 的後備軍人已履行或免除現役義務,亦非第 $12$ 條鎖定的「未服兵役」或「服現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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