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題
依國籍法之規定,關於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且一年內以文件證明喪失該國籍者,仍得擔任公職
- B 擔任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受此限制
- C 所擔任公職有任期者,如於公職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得任職至任期滿為止
- D 直轄市長如具有雙重國籍,應由行政院免除其公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官員,在任職中途宣誓效忠另一個國家,從維護主權與避免衝突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優先保護他的「工作任期」,還是優先維護「身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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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我國公職人員「單一國籍原則(Principle of Single Nationality)」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項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義務,避免在行使公權力時產生利益衝突或效忠疑慮。
國籍限制與免職規範
關於選項 (C) 的錯誤,關鍵在於**《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規定。法律明確要求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若於任職中取得外國國籍,各該機關應依法予以免除公職**。法律並未因「任期制」而給予任何繼續任職至屆滿的寬限期。至於選項 (B) 所提到的公立學校教師(未兼行政職),則是基於學術研究與教學的特殊性,在同條第 3 項排除於第 1 項公職範圍外,這點你也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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