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 A 在臺灣地區就學
- B 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C 為刑事案件之證人
- D 經勞動部許可擔任運動教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段居留時間是否能算作歸化的「年資」,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在設計歸化制度時,會傾向於接受「純粹來接受教育」或「因訴訟被動留在境內」的人,還是傾向於接受「受政府正式許可、具專業技能且在社會中有穩定職業貢獻」的人?哪一種居留性質展現了更高的社會整合度與長久定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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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居留期間的除外規定
很好,你能準確辨析歸化實務中對於「合法居留」期間計算的細節,顯示你對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在本題中,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哪些居留事由可以計入歸化所需的年限。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外國人在臺灣居留期間,若事由是為了「就學(A)」、「因勞資爭議進行爭訟(B)」或是「擔任刑事案件證人或被害人(C)」等情形,這些期間雖然是合法停留,但在法律上是不予採計**為歸化所需的居留期間。其立法原意在於這些事由多屬臨時性或特定目的,不足以展現其長期落戶並融入我國社會的安定性。
職業身分與居留採計的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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