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依現行法規定,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而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 B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特定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者
  • C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
  • D 屬於難民地位公約定義之難民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交某份證明,但考慮到某些「例外困境」時,通常會區分為:政府想主動爭取的「特定對象」,以及客觀上「真的拿不到證明」的人。請思考:如果法律已經寫了一個概括性的條款,保障所有「因為不可歸責的事由而無法取得證明」的人,那麼在法條修訂時,是否有必要再額外針對某種特定的社會身分(例如受國際公約保障的身分)進行重複列舉?或者,該身分所遭遇的困難,其實已經被那個「概括條款」涵蓋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這題的核心在於《國籍法(Nationality Act)》第 9 條對於「歸化免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的除外規定,這也是行政實務中極為重要的條文。

國籍法第 9 條的立法裁量

在現行法架構下,為了衡平國籍單一原則與國家利益,法律僅針對特定對象放寬限制。選項 (A) **殊勳(distinguished service)**與 (B) **高級專業人才(high-level professionals)是政府為了「留才、攬才」政策所增訂的重點,允許這些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利益的人才,在歸化時免除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而選項 (C) 的非可歸責(not attributable to the person)**事由,則是基於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expectability)」原則,處理當事人因戰爭、外交困境或原屬國限制而客觀上無法取得證明的情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國籍法規
查看更多「[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