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須經那個政府部會許可,始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
- A 交通部
- B 外交部
- C 大陸委員會
- D 內政部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民用航空器」的航權、飛安及起降許可等專業技術性業務時,不論飛機是從哪裡來的,請試著思考:在中央政府的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海、陸、空運輸」與「民航事業」的實務准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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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於政府部會職權劃分的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這在掌握行政法規與政府運作實務時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表現得非常出色。
權限劃分的專業邏輯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6 條的明確規定,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必須經過交通部(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MOTC)**的許可,始得於臺灣地區與港澳間飛航。雖然涉及港澳事務的政策統籌通常由大陸委員會負責,但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航空運輸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監理與國際航權實務,因此立法者將「飛航許可」,依專業職權歸屬於主管全國交通行政業務的交通部。這也體現了行政法中「管轄恆定」與「專業分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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