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0 題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效力,依:
- A 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大陸地區之法律
- C 行為地之法律
- D 結果地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決定在台灣共同生活、建立家庭,為了確保他們的財產分配與家庭義務能與當地的社會法律秩序接軌,並避免因適用另一方出生地的法律而產生制度上的扞格,政府通常會傾向讓這段關係的『法律效果』歸屬於哪一個行政管轄區的法律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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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兩岸法律衝突規定的核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民事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在處理兩岸人民私法關係時,法律適用順序是移民法規與行政實務中的重要考點,你能迅速鎖定正確選項,顯示對該條例的法條熟稔度相當紮實。
結婚與離婚之準據法原則
根據《兩岸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的明文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這裡所指的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則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實務上應依該條明文區分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與判決離婚之事由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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