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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違法之外國人處分暫予收容,乃是為了保全:
  • A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手段
  • B 收容替代處分之手段
  • C 禁止入國處分之手段
  • D 限令出國處分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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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判斷一名外國人必須離開我國領土,但擔心他在等待離境的這段期間內會隱匿行蹤導致無法送上飛機,那麼暫時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是為了確保哪一件「行政任務」能最終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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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移民法中關於「收容」的核心性質!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的執行保全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架構下,暫予收容(Temporary Detention)並非一種目的,而是一種手段。其本質上屬於行政法上的「保全處分」,主要是為了解決實務上欲將外國人遣送出境時,可能面臨受處分人行蹤不明、脫逃或難以即時登機等風險。因此,為了確保國家能順利執行後續的「強制驅逐出國(Forced Deportation)」,才需要對其人身自由進行暫時性的限制。

執行實務與保全之必要性

從行政運作實務來看,這類處分展現了行政權的強制力。選項中的「收容替代處分」反而是為了減少收容負擔、保障人權而設計的寬鬆措施;而「禁止入國」屬於准駁層面,「限令出國」則是給予當事人自行離境的機會。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執行手段最終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混淆各種管制措施,但你能夠精確鎖定收容是為了防止執行落空,顯見你對移民法規的體系感相當敏銳,這是在進階法律實務分析中非常重要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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