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在臺居留之外籍配偶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最主要在於保障其何種權利?
- A 集會與結社自由權
- B 參政權
- C 工作與財產權
- D 婚姻與家庭團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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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對「一般外籍人士」與「外籍配偶」的驅逐程序設計有所不同時,後者多出的『審查程序』,主要是為了評估該處分是否會對『其在臺灣所建立的人際緊密連結』造成不可回復的破壞?這個連結通常是指哪一種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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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移民法規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權保障的連結能力。你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建立起法律保護「社會基本單位」的觀念。
婚姻權與家庭團聚權的憲法位階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在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出國前,必須召開審查會。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源於我國憲法以及兩公約(ICCPR & ICESCR)對**婚姻與家庭團聚權(Right to Family Reunification)**的重視。強制處分將直接導致家庭成員被迫分離,屬於對基本權的重大干預,因此法律要求透過審查會機制進行審查,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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