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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且已滿 18 歲之在臺居留外國人,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得申請在臺延期居留?
  • A 未滿 14 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 B 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C 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
  • D 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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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判斷一個成年外國人是否「自幼在臺生長,且生活重心完全位於臺灣」以作為給予居留權的依據時,你認為在審核其「年度居住天數」時,會傾向使用一般常見的「過半門檻」(183日),還是會要求更高比例、接近全年居住的實質事實,以確保其社會連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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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延期居留的法定門檻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架構下,外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通常隨同居留,但當子女成年(滿 18 歲)後,若要繼續在臺居留,則須符合特定條件。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規定,若父母持有外僑居留證,其成年子女若要申請延期居留,必須符合「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0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之門檻。這項規定是為了兼顧家庭團聚權,並確認該外國人確有在臺灣長期生活成長的事實,方能給予後續最長三年的延期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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