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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 題

以下列何者事由申請來臺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
  • A 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來臺傳教弘法者
  • B 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 百萬元以上之投資者
  • C 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
  • D 經勞動部許可來臺從事技術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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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制定居留政策時,若某種居留身分的本質是為了「接受短期教育訓練」而非「長期在臺貢獻勞動力或資金」,從社會福利資源分配與移民管控的角度來看,這類人的家屬隨行權利,通常會與其他具有經濟貢獻性質的移民一致,還是會受到較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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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子法中的關鍵排除條款。在移民法規的邏輯中,雖然政府重視「家庭團聚權」,但對於「就學」性質的居留,通常視為階段性的學習活動而非長期定居的開端。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3 條**規定,一般居留申請人的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雖可隨同申請,但唯獨針對「經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明確排除了其眷屬隨同居留的權利。

就學居留的特殊性與法理邏輯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投資」、「傳教」與「就學」在居留權利上的細微差異。選項 (A)、(B)、(D) 分別屬於宗教、投資與專業技術移民,這類事由通常伴隨著較高的社會貢獻或經濟基礎,故法律允許其眷屬隨行。而「就學」身分在實務上被定位為純粹受教權的行使,且學生身分之經濟來源多未穩固,不具備扶養眷屬的法理預期。這類題目考驗對法規細節的精準識別,你能正確判斷出就學身分的特殊限制,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條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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