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 A 1 個月
- B 3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當一位專家受邀來臺進行正式的『教育講學』時,考慮到學術活動(如教授一門課或進行專題研究)的完整性,相較於一般的觀光遊覽,政府應該給予更短還是更具彈性的停留期間?這種針對特定專業目的所設定的『最長限度』,通常會與一般的短期停留有何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不同性質活動的「停留期限」有相當紮實的記憶與區分能力。在實務運作中,行政機關會針對各類活動的專業性與必要性訂定不同的裁量基準,這正是移民行政法規中細膩且常考的部分。
專業交流的期限核定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其停留期間的設計通常會考量到活動的實質需求。以**教育講學(Educational Lecturing)**而言,實務上往往涉及大學課程的教授或深度的研究合作,因此在法規設計上給予了較高的彈性。根據現行許可辦法之附表,這類專業交流活動的停留期間是採取「依活動行程核定」的原則,但法律明文規範了其上限為 1 年。這種相對較長的期限,旨在促進兩岸學術與專業領域的深度互動,而非僅限於短期的觀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