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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6 題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其法律依據為下列何者?
  • A 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 B 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 C 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 D 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大陸地區人士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與行政實務中,當我們面臨一類「身分介於本國國民與完全外國人之間」的特定群體,且需要管理其勞動參與時,立法者通常會傾向於「自創一套全新且複雜的審核流程」,還是會傾向於「直接借用一套已經運作多年、針對非本國公民的現成成熟體制」來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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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香港與澳門居民在臺灣工作的法律地位。這題考查的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的核心授權條文,對於準備移民法規的同學來說,區分「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與「無戶籍國民」在實務操作上的法律適用差異,是極為關鍵且必備的基本功。

港澳居民的「準用」地位

在法制設計上,港澳居民雖在政治與憲法定位上具有特殊性,但在勞動力管理與聘僱實務中,我國法律採取了相對務實的態度。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其聘僱、管理及處罰,應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這意味著即便他們在身分法上不被直接視為外國人(Foreigners),但在進入勞動市場的管制門檻與管理機制上,國家選擇沿用發展相對成熟的外國人管理架構,而非適用較為嚴格的大陸地區人民規定,亦非適用無戶籍國民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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