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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有關擔任保證人之要件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擔保支付入境後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 B 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 C 三親等內之血親不得擔任保證人
  • D 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保證人不須負擔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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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允許特定對象入境,卻要求必須有一位「保證人」簽署文件時,這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哪些「社會成本」轉嫁到國庫身上?如果你是政府官員,你會要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遇到什麼樣的困境時,必須出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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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安全網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行政實務中對於「保證制度」義務範疇的理解。在兩岸交流的架構下,保證人制度是為了確保入境者不會成為社會負擔。根據法規,當被保證人進入臺灣後若出現無法自理生活的情況,保證人確實負有提供生活費用的法律義務。你能從眾多細節中辨識出這項核心義務,顯示你對移民法規的細項條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選項辨析與難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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