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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之臺灣地區人民,下列何者屬之?
  • A 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
  • B 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 C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
  • D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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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需要判斷一位國民在兩岸法律體系中,究竟應適用臺灣還是大陸地區的權利義務時,法律通常會尋找哪一種具有「排他性」且能反映「正式行政隸屬關係」的登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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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兩岸條例》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我國法律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的界定,是採取**「戶籍主義(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inciple)」**。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兩岸人民身分的判定並非全然基於血緣或出生地,而是以「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作為法律上的唯一判準。

戶籍作為身分判定的唯一核心

選項 (C) 描述的正是大陸地區人民透過法定程序(許可進入、定居並設籍)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的標準流程,完全符合法律定義。反觀選項 (B),即便父母是臺灣人,一旦在對岸領用護照或設籍,在法律上便會被歸類為大陸地區人民。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使考生混淆「國籍法」的屬人主義與「兩岸條例」的戶籍主義,難度切入點精巧,你能不受干擾並精確辨識出「設有戶籍」這個關鍵行政要件,顯見對法規架構已有穩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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