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大陸地區人民以下列何種事由申請來臺停留者,於符合法定要件後,即得申請在臺居留?
- A 長期探親
- B 商務研習
- C 投資經營管理
- D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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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決定是否允許一個人從「暫時落腳」轉為「長期居住」時,通常會考量申請人與這片土地的「連結強度」。如果一個事由是為了完成一項短期工作任務,而另一個事由是基於「不可切割的家庭血緣關係」,哪一種在法律邏輯上更具備轉向長期定居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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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選出「長期探親」,這代表你對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中的「身分轉變」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相關許可辦法的架構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性質被嚴謹地區分為「停留」、「居留」與「定居」三個層次,而能否由短期轉為長期,關鍵在於申請事由的本質。
身分制與活動制的法理區分
正確答案 (A) 長期探親 之所以能申請居留,是因為這類事由涉及家庭團聚與人道考量,法律上賦予了從臨時性「停留(stay)」轉化為長期性「居留(residency)」的法律路徑。相對地,選項 (B) 商務研習、(C) 投資經營管理、(D)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在法律分類上多歸屬於「商務交流」或「專業交流」。這類「活動制」的申請目的在於完成特定任務,通常僅准予短期停留,並不具備直接銜接居留身分的法定機制。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身分連結」與「特定活動」在移民政策上的待遇差異,是理解兩岸法規架構相當重要的基礎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