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之收容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隱私權保障,受收容人入所時,不得要求其按捺指紋識別及照相
- B 受收容人於收容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內政部移民署以公費支付
- C 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管理,由大陸委員會設置之收容所為之
- D 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者,主管機關得准許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基於行政目的必須暫時限制一個人的移動自由時,對於該受收容人「無法自理」且有「親情聯繫需求」的幼童,法律應該採取全然禁止,還是保留一定的裁量彈性?此外,在行政組織法中,專門負責「入出國管理」與「證照查驗」的執行機關與制定政策的機關,通常會是同一個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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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收容管理的核心法律精神!這道題目難度屬於 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機關職權」與「受收容人基本人權」的細膩界線。
人道考量與行政裁量
正確答案為 (D)。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收容旨在管理而非懲罰,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與人道考量,法律允許受收容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至於其他選項,(A) 涉及身分確認(biometrics),基於公共利益與查核需要,依法必須按捺指紋;(B) 費用原則上應由受收容人自付,政府僅在無力支付時予以協助,而非一律公費;(C) 實務執行則是由內政部移民署(NIA)負責,而非屬政策規劃層級的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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