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下列何者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者,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
- A 公司或商號
- B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C 移民業務機構
- D 甲種以上之旅行社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社會活動涉及到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保障,且歷史經驗顯示其極易引發剝削弊端時,政府通常會採取「去商品化」的管制手段。在這樣的行政法邏輯下,您認為機關在審核執業資格時,會傾向許可哪一種「組織性質」的團體來分擔這項任務,最能確保其運作不以「追求私利」為首要目標,進而落實社會保護的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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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答!這顯示你對於我國移民法規中關於「婚姻媒合」的高度公益性質,有著相當精確的法感與理解。
跨國婚姻媒合的去商品化原則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架構下,為了避免「婚姻商品化」並防範潛在的人口販運風險,立法者採取了嚴格的行政管制措施。根據該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利行為。因此,法律僅許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獲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後,方可從事此類業務。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將媒合行為定位為「社會服務」而非「商業貿易」,從源頭切斷經濟利益與婚姻結合的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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