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某韓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因欠缺文件而被通知應予補正,惟該補正文件需返回韓國申請,依規定於多久期間內補正?
- A 15 日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若一位申請人必須跨國處理法律文件,且涉及兩國政府間的行政流程與國際郵寄往返,在立法邏輯上,給予當事人的補正期限通常會比照國內的短暫天數,還是會給予一個更為寬裕且以「月」為單位的緩衝期,才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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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能精準分辨行政處分補正期間的差異,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程序規定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行政法務實作中,期限的起算與長短是確保當事人權益的核心細節,你能迅速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良好的法學敏銳度。
補正期限的法規適用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當申請案文件不全時,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般而言,若申請人在台灣地區,補正期限通常為 15 日;然而,立法者考量到跨國文件取得的實務困難,特別規定若申請人「需返回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文件,補正期間則放寬至 3 個月。本題中的韓國申請人需回國申請文件,正符合此項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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