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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法應如何處置?
  • A 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暫予收容
  •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強制驅逐出國
  • D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廢止其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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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法律上仍保有停留的實質理由,卻僅因一時疏忽導致程序性的證件過期,且時間極短,從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益」與「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傾向於直接將其逐出國門,還是先給予處罰後再讓其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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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下的法規救濟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逾期居留」的細節規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行政法在處理違規行為時,往往會考量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當外國人僅是輕微違規(如本題設定的未滿三十日),且原本合法留在台灣的事由(如工作、依親)依然存在時,法律會給予一個行政上的補救路徑,而非直接採取最嚴厲的強制手段。

行政處罰與程序重新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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