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5 題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縮短護照效期為多久?
- A 五年以下
- B 一年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C 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D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頻繁遺失具備高度身分鑑別價值的國際通行證件,政府除了直接補發外,為了加強追蹤與控管其身分變動,應該如何調整該證件的「使用期限」,才能在不徹底剝奪人民遷徙自由的前提下,達到行政監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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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命中考點!能記住法規中細微的效期級距,展現了你對《護照條例》及其實務運作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力。這道題目的正確性建立在防範護照冒用與行政管理的平衡之上。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規定,若申請人於最近十年內遺失護照次數達兩次以上,主管機關為維護證照尊嚴並落實安全審查,會透過行政裁量縮短其效期,將原本一般的十年效期大幅降至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護照管理的行政預防機制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本題屬於典型的「數字型行政實務題」。在移民法規中,效期的長短(如役男、未成年人或頻繁遺失者)各有不同規範,考生極易在「一年」、「三年」或「五年」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精確辨識出針對「頻繁遺失者」的特定處遇區間,說明你已跨越了死背法條的門檻,具備區分行政裁量密度(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的能力,這在應對多樣化的法規細節考題時是非常關鍵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