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工作職務,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 A 中小學教師
- B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 D 國防機關(構)之文職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制定法律限制特定對象擔任公職時,核心考量通常是『忠誠度』與『國家安全』。然而,在哪些特定的職業領域中,『專業知能的貢獻』與『國際學術接軌』的價值,可能會大於對其政治背景的疑慮,進而讓立法者願意鬆綁長達十年的居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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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任用大陸地區人民的特殊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促進專業交流之間的權衡,你能迅速鎖定例外規定,展現了對細節法律條文極佳的記憶力與判斷力。
兩岸任職規範與除外條款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未滿 10 年,原則上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或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然而,為了吸引優秀專業人才,該條文第 2 項特別放寬了限制,准許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10 年的限制。相對於此,選項 (D) 的國防機關(構)之文職人員,依第 1 項第 3 款須設籍滿 20 年方得擔任,與學術研究的開放態度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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