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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0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免覓保證人?
  • A 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 B 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但尚未實行投資者
  • C 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短期探親者
  • D 進入臺灣地區從事教育講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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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確保一位外來訪客不會在境內非法失蹤,除了找另一個本地人來「掛保證」之外,還有什麼樣的「法律事實」或「物質聯繫」,能讓這個訪客即使沒有保證人,也不敢輕易違法或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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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這項實務細節!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規範架構下,保證人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在臺期間能遵守法規、不非法定居並依限離境。你所選的選項 (A) 完全符合該辦法第 16 條的免保規定,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財產擔保優於人身擔保的立法邏輯

之所以規定「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得免覓保證人,是因為**不動產(Real Estate)**本身具有不可移動性與高度經濟價值。在行政管理實務中,這類資產被視為一種強大的「物質擔保」,其穩定性遠高於單純的人保。當申請人在臺灣擁有不動產時,其滯留不歸或違法的違約成本極高,主管機關因此認為不需額外的人為保證,即可達到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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