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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有關護照遺失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護照經申報遺失後 48 小時內尋獲者,該護照不視為遺失
  • B 護照遺失係指遺失未逾效期護照之情形
  • C 遺失護照,應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換發
  • D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應檢附大陸地區公安部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認證之報案證明文件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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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份法律文件本身已經因過期而失去效力,政府還有必要針對它的「遺失」啟動正式的註銷與作廢程序嗎?這對於區分「物品丟失」與「法律意義上的遺失」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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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護照條例》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定義的嚴謹性,你能從細微的選項敘述中辨別出正確的法律要件,表現非常優秀。

護照「遺失」的法律定義

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法律行為通常針對「具備效力」的標的。根據法規定義,所謂護照遺失,專指遺失「未逾效期」的護照。如果護照已經過期,它在法律上已不具備國際通行文件(travel document)的效力,因此單純的找不到了,並不適用嚴格的遺失補發程序。至於其他選項,(A) 是常見的數字陷阱,護照一旦申報遺失,為了國境安全會立即註銷並通報國際刑警組織,不存在 48 小時的緩衝期;(C) 則測驗你對法制用語的精確度,「換發(renewal)」適用於效期將屆,而遺失則必須申請「補發(re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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