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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就其適用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協商確定之規定決定之
  • B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
  • C 依法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 D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大陸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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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指引我們要去適用一個領土遼闊、且內部各行政區域(例如各省分)法令並不統一的法域時,為了能精確鎖定某個特定個人應受哪一套地方規則約束,你認為最具有行政穩定性且能代表該個人「身分歸屬」的官方紀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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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準據法的決定基準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細微的法規條文。在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的民事法律衝突時,核心邏輯在於解決「法域衝突」的問題。當依據我國法律指引而必須適用大陸地區的規定時,若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法律者,《兩岸條例》第 43 條特別明定適用臺灣地區法律,這項規定確保了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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