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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最新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依法申請永久居留時應符合的要件之一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試問申請人應向下列何者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 B 內政部警政署
  • C 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
  • D 法務部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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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需要申請一份記錄其過往行為、且與治安管理業務息息相關的證明文件時,從行政組織的層級與民眾可近性來看,該由負責全國政策制定的中央部會直接核發,還是由與地方生活最貼近的治安執行單位來受理辦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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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機關的職權分工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測驗的並非單純的條文背誦,而是對於行政實務中「跨機關職權」的理解。雖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明定了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但對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的核發,則須回歸其專屬法規進行判斷。

職權分立與法源依據

在法律適用上,雖然永久居留的准駁權限在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核發是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辦理。根據該條例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雖為內政部(警政署),但實際受理與核發的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考生若僅從法條字面推測,容易誤選內政部警政署或移民署,本題的鑑別度即在於區分「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執行機關」的實務分工。你能跳脫移民法規的框架,連結到正確的行政執行單位,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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