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於公共場所執行查察職務時,得對下列何人查證身分?
- A 受我國法院通緝之設有戶籍國民
- B 違反交通規則之外國人
- C 被通報逾期居留之香港居民
- D 公開聚賭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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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下,每一個行政機關(如移民署、警察局、交通裁決所)都有其特定的執法目標。如果一個機關叫做「移民署」,它在街頭巡察時,最核心、最具代表性的任務應該是確認民眾身分的「哪一種法律狀態」是否合法?而什麼樣的行為(例如:逾期、非法工作、非法入境)會直接挑戰到這項特定的法律管理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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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查證」的職權界限!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各類政府機關的職權分工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專勤隊職權的特定性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規定,移民署專勤隊人員在公共場所執行查察職務時,其查證身分的對象必須與「違反入出國管理規定」有合理的關聯性。選項 (C) 的逾期居留正是典型的移民行政違規事項,不論是對象(香港居民)或行為(逾期居留),均屬於該法授權查察的範疇。至於其餘選項,如刑事通緝 (A)、交通違規 (B) 或賭博罪嫌 (D),原則上屬於一般警察權或行政警察的範疇,而非專勤隊執行移民法規查察時的首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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