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就其決定准駁之考量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者,得拒發簽證
- B 應衡酌申請人個別情形
- C 應衡酌國家利益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
- D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拒發簽證時,應附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在決定是否允許外籍人士入境時,這項行為是屬於「一般的國內民事服務」,還是涉及到「維護邊境安全與國際政治」的高度主權行為?如果理由涉及機密的情報來源或敏感的國與國關係,要求政府必須對申請人解釋清楚,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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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移民法規中關於國家主權與行政裁量權的交界!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沒有被一般的「行政程序法」通則給誤導,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觀察力。
國家主權與簽證裁量權
在行政法理上,**簽證核發(Visa Issuance)**被視為高度的國家主權行為與外交裁量權的展現。雖然在一般的國內行政處分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處分書原則上應記載理由;然而,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之特別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在拒絕簽證申請時,「得不附理由」。這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外交情勢或情報來源不致因說明理由而外洩,因此選項 (D) 所述之「應附理由」顯然與現行專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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