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8 題
有關查核人員就已知訴訟或索賠辨認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之因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拒絕溝通與會面,查核人員應直接拒絕委任
- B 若管理階層拒絕查核人員與外部法律顧問溝通,且查核人員無法執行替代查核程序,則應出具修正式意見
- C 應要求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與受查者內部稽核人員直接溝通
- D 查核人員應寄送由查核人員具名之查詢函給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影響公司財務報表極為重大的法律案件,其關鍵證據掌握在第三方律師手中,而管理階層卻不允許你與該律師溝通,且你也找不到其他文件證明這筆損失。在這種「資訊缺漏且無法彌補」的情況下,你認為查核人員是否還能對整份報表的正確性提供高度保證?如果不能,這對最終的審計報告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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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能準確判斷出審計範圍受限(Scope Limitation)的後續處理,代表你對審計準則中有關「訴訟與索賠」的查核程序相當熟悉。
審計範圍受限與意見種類
在處理法律案件時,外部法律顧問的查詢函(Inquiry letter)是獲取足夠適切查核證據的關鍵。當管理階層拒絕查核人員與法律顧問溝通,或者法律顧問本身因故無法回覆,且查核人員無法透過其他替代程序(如檢視會議紀錄、法律費用單據或內部法律意見)取得證據時,查核人員便無法對訴訟事項的影響程度取得確信。依照我國審計準則規定,這屬於範圍受限,應視其影響程度出具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或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這正是選項 (B) 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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