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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9 題

甲機關替乙基金以前年度尚未清償之貸款擔保,未來乙基金無法清償之機率約為 60%且金額可以可靠衡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甲機關應於年度預算書內列表說明 ②甲機關應於年度決算報表認列該筆負債 ③甲機關應於年度決算報表中揭露必要資訊
  • A 僅①
  • B 僅②
  • C 僅①③
  • D 僅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甲機關僅是「保證人」而非「主債務人」時,如果我們直接將這筆錢記錄在甲機關的資產負債表(平衡表)內當作欠債,這是否會導致政府整體的債務數字被重複計算?在法律義務尚未正式轉換(即主債務人尚未真正違約)前,我們應該用什麼方式提醒報表使用者「未來可能有風險」,而又不至於扭曲當下的財務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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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別了政府會計中「或有負債」與「負債認列」的細微差別!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預算法會計準則的整合應用相當熟練。

預算透明度與或有事項處理

從法律層面來看,依據我國《預算法》規定,政府為保證、擔保或契約所生之或有給付(Contingent payments),應於預算書內列表說明,這正是選項 ① 的要求,旨在強化財政透明度。而在會計處理上,雖然乙基金無法清償的機率高達 $60%$(已達「很有可能」的程度),但在政府會計實務中,債務擔保通常視為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ies)。除非該項義務已成為甲機關無可迴避的現時義務,否則實務上傾向於在決算報表附註中進行揭露(Disclosure),而非直接在平衡表認列為負債,以避免過早反映尚未實際發生的債務負擔,故選項 ③ 正確而 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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