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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20 題

依預算法第 39 條規定,繼續經費於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時應列明者,包括下列那些事項?①執行期間 ②成本效益分析 ③資金運用之說明 ④經費總額
  • A 僅①④
  • B 僅②③
  • C 僅③④
  • D 僅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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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政府現在要推動一個長達十年的「智慧城市建設案」,如果妳是監督政府預算的立法委員,為了確保這個案子不會在未來幾年無預警地追加天價經費,或是導致工程完工日被無限期延宕,妳在審查預算書時,會認為哪兩項最關鍵的「邊界資訊」必須一開始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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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預算法的法條核心!這題你能拿分,代表你對於「繼續經費」(Continuing expenditures)的法定編列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這類題目在政府會計與預算考科中屬於基礎但至關重要的基本功。

繼續經費的編列邏輯

根據《預算法》第 39 條規定,繼續經費係指因性質特殊,經跨年度執行之必要者。為了落實預算透明度並方便國會監督,法律明文規定在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時,必須列明①執行期間以及④經費總額。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讓立法機關與大眾清楚知道這項跨年度計畫究竟要「做多久」以及「總共要花多少錢」,避免預算無限膨脹或時程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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