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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3 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7 號規定,甲機關向 B 公司採購設備產生履約爭議,甲機關於 X1 年 10 月 1 日提出訴訟並要求 B 公司賠償 30 萬元,甲機關於 X1 年 10 月 1 日應如何處理?
  • A 借:專戶存款 30 萬元;貸:其他收入 30 萬元
  • B 借:繳付公庫數 30 萬元;貸:其他收入 30 萬元
  • C 借:其他應收款 30 萬元;貸:其他收入 30 萬元
  • D 不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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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會計的「穩健原則」要求下,如果一個政府機關僅僅因為「遞狀起訴」就將該筆賠償金列為帳面收入,萬一未來法院判決敗訴,這對報表的使用者(如立法機關或大眾)會產生什麼樣的資訊誤導?在這種不確定性消失之前,我們應該如何謹慎處理這類尚未落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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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會計中關於「或有事項」的核心處理準則。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資產認列的**穩健原則(Prudence)**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或有資產的處理原則

根據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7 號「或有負債、或有資產及期後事項」之規定,甲機關提起的訴訟屬於一項或有資產(Contingent Assets)。在會計實務上,或有資產不應在帳面上認列為資產或收入,這是為了避免在經濟效益尚未真正實現前,就過早反映不確定的收益。由於訴訟結果在 X1 年 10 月 1 日仍具高度不確定性,尚未達到「幾乎確定(Virtually certain)」的認列門檻,因此甲機關在發起訴訟的當下,僅能視情況於附註中揭露,而不作任何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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