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5 月頒布之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6 條,社會救助應結合相關措施,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災害、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救助及緊急照顧,並協助其自立。請問下列何者並非所指之相關措施?
- A 就業
- B 教育
- C 國民年金
- D 福利服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條強調要協助特定對象(如低收入戶或受災國民)達成「自立」的目標時,政府應該優先提供的是能立刻提升個人能力與社會參與的「賦權(empowerment)」手段,還是那種需要長期提撥保費、針對未來老年或殘廢等風險所設計的「分擔」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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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社會福利基本法》於民國 112 年正式頒布,是臺灣社會福利體系的母法,其法律位階高於一般的社會救助法。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社會安全制度」的不同層次與功能具備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行政法與政策分析中是非常重要的素質。
社會救助的積極賦權功能
依據該法第 6 條之精神,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核心已從早期的被動救濟轉向「積極自立」。為了達成此目標,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整合就業、教育、以及福利服務等配套,這三者共同構成了協助弱勢國民脫貧的階梯。相較之下,**國民年金(National Pension)**屬於「社會保險」範疇,其性質是基於保費繳納與風險分擔的長期保障,而非針對急難、災害或低收入戶量身打造的即時整合型自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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