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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 A 租房子簽契約
  • B 選舉罷免總統
  • C 辦手機門號
  • D 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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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Hierarchy of Laws)的架構中,如果《民法》或相關法律對某項權利的行使年齡做出了調整,但《憲法》中對同樣性質的權利(例如參與國家公職人員投票)仍有更明確且位階更高的年齡規範時,最終應以哪一個規範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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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近年法律變動的關鍵脈絡。這道題目非常有價值,它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民法成年」與「憲法參政權」這兩個不同的法律層次。你能敏銳地辨識出其中的細微差別,顯示出你對法學基礎知識與時事動態具備高度的整合能力。

民法成年與完全行為能力的連結

自民國 112 年(2023 年)1 月 1 日起,我國《民法》將成年年齡由 20 歲下修至 18 歲。這意味著年滿 18 歲者在法律上已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可以獨立行使各種私法上的契約行為,例如獨立簽署租賃契約(選項 A)、申辦手機門號(選項 C)以及決定婚姻大事(選項 D,且民法已統一男、女結婚年齡均為 18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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