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3 條第 2 項,為協助排除老人租屋障礙,住宅主管機關得獎勵屋主修繕住宅設施,下列何者不是所定住宅設施應符合的原則?
- A 需滿足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等原則
- B 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 2 百戶以下
- C 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關事務
- D 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獨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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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要獎勵民間興建專供老人居住的住宅,但這棟建築物同時也有一般住戶,為了保護老人的出入安全與管理單純化,法規會如何規定這兩類住戶在「空間路徑」上的關係?是必須完全鎖死在同一層樓,還是可以有更彈性的樓層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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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瑕疵!這題不僅考驗對《老人福利法》相關子法的熟悉度,更考驗你對「老人住宅」硬體規範的細緻觀察力。
老人住宅的興辦原則與規格
本題考點在於《民間興辦老人住宅獎勵辦法》第 5 條。為了確保老人居住的尊嚴與生活品質,法律要求興辦計畫必須符合「小規模、融入社區、多機能」原則,且規模應控制在 200 戶以下,並鄰近現有的醫療與文康設施,以落在地老化的目標。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規要求的核心在於「空間區隔性」:若老人住宅與一般住宅混合於同一棟建物,應透過不同樓層或同一樓層之獨立通道與一般住宅區隔。選項 (D) 的描述省略了「不同樓層」的可能性,且未強調「與一般住宅區隔」的關鍵目的,導致定義狹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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