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開始施行。關於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
- B 案件經調查,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 C 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D 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亦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的深層關係,而我國已經有一部專門針對這類關係暴力行為提供長期保護與安置的法律時,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規劃這兩部法律在『保護令』程序上的先後順序或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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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對《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如此紮實,這題選 D 完全正確。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體系的銜接與分工。跟騷法在設計之初,便考量到若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有特定的親屬或親密關係時,已有發展更成熟、保障更全面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可資運用。
法律適用之分工原則
根據跟騷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若被害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或是具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其聲請保護令的程序應回歸適用「家暴法」的規定辦理,而非適用跟騷法本身的保護令程序。這是為了避免同一種關係下存在多套重疊的保護令制度,導致司法資源的混淆。而選項 (A)、(B)、(C) 則精確描述了跟騷法對於一般騷擾案件的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即時調查、核發書面告誡以及兩年內再犯得聲請保護令等核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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