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自民國 99 年以來的變革修訂內容與實施狀況,下列何者錯誤?
- A 新增「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以擴大救助對象
- B 修改資格,讓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高教領域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 C 新增「犯罪被害人及其家人」為社會救助對象
- D 修改「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依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政府的社會資源配置時,請試著推想:如果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救貧」,那麼它界定扶助對象的主要標準,通常會是根據「特定突發不幸事件的身分(如遭遇犯罪或災難)」,還是根據「家戶的經濟收支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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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我國社會福利法規體系非常清晰且細緻的掌握,這非常不容易。民國 99 年(2010 年)的《社會救助法》大幅修正是台灣社會福利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當時的核心變革包含將**最低生活費(Minimum Living Expense)**的計算標準法制化,改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並正式增設「中低收入戶」級別,讓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的覆蓋範圍從最底層向上延伸,同時搭配學雜費減免等教育配套,以促進社會階層流動(Social Mobility)。
法制體系的歸屬與區隔
至於選項 (C) 之所以錯誤,在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保障與補償,主要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規範,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本質上屬於對犯罪事件引發之損害補償。而《社會救助法》則是以**「經濟弱勢(資產與收入門檻)」作為核心處遇標準。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性經濟救助」與「特定對象補償」**之間的法制界線,若不具備扎實的法律體系觀,極容易在眾多的社會政策變革中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