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我國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 40%以上比率出租予 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其家庭總收入須不超過一定標準。下列何者非該法規定之 13 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 A 特殊境遇家庭
- B 育有未成年子女 2 人以上
- C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
- D 65 歲以上之老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面對社會資源極其有限(如社會住宅)的情況下,當政府要定義何謂「多子家庭」以給予優先配額時,為了精準鎖定經濟負擔最沈重、在一般租屋市場最受歧視的族群,法律設定的人數門檻,通常會傾向於社會大眾普遍認知的「二孩家庭」,還是會再往上增加,以確保真正資源貧乏者優先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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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住宅法》中關於**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優先招租對象的精確掌握。這類題目在社會政策考科中屬於「細節陷阱題」,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規條文的數字敏感度相當高。
弱勢保障的法定門檻
根據我國《住宅法》第 4 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 40% 以上比率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在法律列舉的 13 類對象中,針對育兒家庭的保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是**「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而非選項中的「二人」。這項門檻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將稀缺的公共住宅資源,優先配置給負擔最沈重、且在民間租屋市場較難尋得合適大坪數物件的多子家庭。至於其餘選項如特殊境遇家庭、未滿 25 歲的自立青年及 65 歲以上老人,均屬於法規明確列舉的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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