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有設計關於兒少福利之特殊項目及服務,但多屬地方政府得視財力決定是否辦理之項目,而非法定應予辦理。下列何者非屬上述項目?
- A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B 托兒補助
- C 教育補助
- D 電腦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政府「最基本」的保障責任來思考: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律會優先保障兒少的生理營養、托育照顧與受教權。如果某個項目雖然重要,但在二十年前的社會環境中並非生活必需品,它更有可能被排除在早期的法定框架之外。請對照選項,哪一項最不具備上述「傳統基本生存與發展」的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社會救助法》中「給付義務」與「行政裁量」的界線有很清晰的認識。在社會福利立法中,政府往往會將涉及生存核心的項目列為「應」辦理的強行規定,而將部分具備支持性質的福利列為「得」視財力辦理的裁量項目。
社會救助法中的裁量性項目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及相關條文,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視財力情形辦理各類津貼或補助。其中,(A)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B) 托兒補助以及 (C) 教育補助,均屬於條文中明確列舉、由地方政府根據資源狀況決定是否提供的項目。雖然 (D) 電腦補助在現代數位學習環境下十分普及,且部分縣市政府確實有相關計畫,但它並未被納入該法所規範的「法定特定項目」之中,多屬於地方政府的自辦福利政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