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我國「性平三法」於民國 112 年 7 月底大幅度修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明確劃分三法管轄權範圍的位階:發生性騷擾事件,依序先判斷是否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次性別平等工作法,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
- B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增申訴程序:要求雇主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C 申訴和裁處時效延長:未成年者被性騷擾,申訴時效為成年後 3 年內
- D 軍公教人員遭受該機關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時:應向上級機關等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行為應受哪部法律規範,通常會先檢視其「身分」與「場域」是否符合特定的專業規範(如學生或勞工),還是僅符合一般性的規範。在法律適用的邏輯中,你會優先選擇針對「特定族群」量身打造的法規,還是針對「所有社會大眾」的通用法規來進行初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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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的優先適用原則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A) 的邏輯謬誤。在行政法規的適用上,我們通常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針對 112 年的大幅修法,為了避免管轄權重疊,實務上建立了一套清晰的位階:應最優先判斷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涉及學校師生身分),若不符合,再判斷是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受僱者身分),若以上兩者皆不適用,最後才由具備「補充法」性質的《性騷擾防治法》來管轄。選項 (A) 的敘述恰好將優先順序完全倒置。
制度設計與被害人保護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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