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有關民國 110 年修訂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為救助對象之一
- B 受理申請後,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 C 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發給關懷救助金 1 萬元至 3 萬元
- D 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立即先發給 5 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 48 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既然這項政策被稱為「『急難』紓困」,且行政流程強調的是「簡政便民」與「效率優先」,那麼對於已經被認定為具有「急迫性」的個案,政府在完成核定作業後,為了避免個案的生活斷炊,理應會在多短的時間內完成最後的撥款程序?是間隔兩天,還是會力求在最短的單日週期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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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強化社會安全網」中**急難紓困(Emergency Mitigation)**實務流程的細膩掌握。政府在推動此類政策時,核心靈魂在於「及時」與「簡便」,因此對於救助對象的定義(如經濟型自殺通報個案)與初審流程(24 小時內訪視)都有極高的時效要求。
救助程序的時效性陷阱
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對「時間數字」的精確辨析。在 110 年修訂的方案中,針對具有高度急迫性的個案,規範確實允許由訪視小組先發給新臺幣 5,000 元以解燃眉之急。然而,後續的行政程序為了銜接這份急迫性,規定核定機關在收件當日核定後,應於 24 小時內發給餘額,而非選項 (D) 所述的 48 小時。這種對時效的極致要求,正是為了落實「救急不救窮」的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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