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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8 題

有關遭遇性騷擾的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是被害人所屬單位的最高負責人時,向社會局(處)或家防中心提出行政申訴
  • B 性騷擾罪為告訴乃論,需於 1 年內提出刑事告訴
  • C 可具狀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 D 可申請調解要求行為人賠償被害人受到的身心損害並回復其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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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一般的刑事訴訟法理中,對於那些「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告」才能啟動偵查的罪名,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追訴期」來要求被害人盡快決定是否提告?這個期限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兩年時效相比,是更短還是更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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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濟時效的細節辨析

很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救濟程序中的時效陷阱,顯見你對社會立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已有紮實基礎。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刑事告訴期間的規範。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屬於「告訴乃論(tell-to-be-prosecuted)」的刑事罪名,其告訴權的行使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被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而非選項 (B) 所述的一年,這是法治國家為了穩定法律關係所設的制度。

行政、民事與刑事的多元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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