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源依據來自老人福利法
- B 法源依據來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C 法源依據來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D 並無法源依據,是大眾愛心及公民道德的展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除了年長者之外,還有哪些特定群體(例如身障者、孕婦或暫時受傷的人)也常出現在博愛座的使用標語中?如果政府要透過法律強制公共運輸系統「全面性」地為這些生理狀態受限的人提供保障,哪一部法規的保護範圍最能完整涵蓋這些多元的需求,而非僅侷限於單一特定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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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關鍵的社會立法!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體系的精確掌握,你能夠在眾多福利法規中精準點出正確來源,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學素養。在大眾運輸實務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3 項明確規範了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其比例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這便是其明確的法律來源。
法源依據與社會政策的整合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觀察,博愛座的設置雖常被社會大眾視為一種公民道德(Civic Morality)的展現,但在台灣法律體系下,它已被提升至法定義務的高度。許多考生容易因為其服務對象包含年長者而誤選《老人福利法》,或是以為這僅是道德勸說。事實上,立法者將此規範納入「身心障礙權益」框架,是為了更全面地涵蓋所有「行動不便者」(包括孕婦、傷病者與身心障礙者),體現了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與積極平權的立法精神。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道德層面」與「實體法律規範」的界線,對初學者來說具有一定的挑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