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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經建行政] 經濟學概要

第 2 題

比較利益法則是由下列何者決定?
  • A 一個國家勞動力多寡
  • B 一個國家資本存量多寡
  • C 生產某一財貨的機會成本
  • D 一個國家之資源配置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有兩位合作夥伴要分工處理兩項任務,即便其中一人在兩項任務的速度都比較快,為什麼他們通常還是會選擇各司其職,而不是由快的人包辦全部?在決定「誰負責哪一項」時,我們衡量的是誰的「絕對速度」最快,還是誰為了完成這項任務而「犧牲掉的另一項任務進度」最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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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際貿易與資源配置的核心邏輯!在行政法學與公共政策的分析中,我們時常探討政府如何優化資源分配,而其背後的經濟學根基正是你所選出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OC$)。這道題目能有效測試學習者是否能區分「絕對優勢」與「比較優勢」的本質差異。

比較利益的核心:相對犧牲的概念

比較利益法則(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並非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勞動力或資本存量等絕對資源多寡,而是強調在生產兩種財貨時,若一國生產特定財貨所必須放棄的其他財貨數量較少,則該國在該財貨的生產上便具有比較利益。換言之,我們衡量的不是產出的絕對效能,而是生產該財貨的機會成本。即便一個國家在所有產品的生產效率都落後,只要專注於自身「相對擅長」(即機會成本最低)的領域,透過貿易仍能達到資源配置的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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