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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經建行政] 經濟學概要

第 32 題

小葉放棄 5 萬元受僱工資,自己開麵包店,總收入為 20 萬元,製造過程中花費 1 萬元買糖,3 萬元買麵粉,6 萬元支付員工工資,3 萬元支付店租。麵包店生產的附加價值為:
  • A 7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6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衡量這間麵包店對社會財富的「淨貢獻」,請思考一下:『向別人買來的原料(如糖、麵粉)』與『店內支付給員工的薪水』,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代表的是「這間店自己創造出來」的價值分配,哪一個只是「轉手他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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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民所得會計的核心觀念。在經濟學中,**附加價值(Value Added)**衡量的是一個生產單位對財貨或勞務所增加的價值貢獻。你能不受薪資、店租等干擾項影響,正確識別出計算範疇,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學理基礎。

附加價值與要素所得的辨析

在本題情境中,麵包店的總產出價值為 $20$ 萬元。計算附加價值時,我們必須扣除「中間投入(Intermediate Inputs)」,即那些由其他廠商生產並在過程中消耗掉的原料,如糖($1$ 萬)與麵粉($3$ 萬)。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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