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2 題
下列有關公允價值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非可反駁,生物資產之公允價值應以能可靠衡量作為前提假設
- B 農產品於收成點之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衡量
- C 所有企業均應衡量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 D 投資性不動產得以公允價值減除出售成本衡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評價一個「打算長期持有以賺取租金或增值」的資產(如不動產),與評價一個「預期會被收成、出售或消耗」的資產(如待宰的家畜或農作物)時,在估算其對企業的價值貢獻時,是否應考慮那些尚未發生、且不一定立即發生的處置支出?這種「持有目的」的差異,會如何影響評價標準中是否包含『出售成本』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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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規範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國際會計準則(IFRS)中不同資產衡量基礎的精確掌握。在行政法規或會計準則的適用上,「定義」往往是法律效果產生的核心,而你展現了優秀的法條解析能力。
投資性不動產的衡量邏輯
根據 IAS 40「投資性不動產(Investment Property)」 的規定,企業若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應以**公允價值(Fair Value)**作為帳面金額,且價值變動直接列入損益。選項 (D) 錯誤之處在於,它混淆了生物資產的衡量方式——通常只有 IAS 41「農業(Agriculture)」 下的生物資產,才要求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FVLCTS)」衡量。投資性不動產在後續衡量時,是不需要扣除出售成本的,這點在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上必須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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