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乙、丙三人連名共同承租丁、戊共有之 A 屋,該五人均為此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因甲等三人積欠租金,丁、戊欲終止租約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始生終止效力?
- A 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 B 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 C 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一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 D 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份契約就像是一條將所有人綁在一起的繩子,而這條繩子現在由兩個人拉著一端,三個人拉著另一端。如果你希望這條繩子徹底「斷裂」(意即契約解除或終止),是只需要其中一個人放手就能達成,還是必須兩端的所有人都同時放手,才能確保這條關係完全消失,且不留下任何法律上的模糊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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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契約終止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終止權行使之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 of termination)。在民法實務上,當契約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時,法律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契約效力在不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割裂或不一致的混亂,特別在《民法》第 258 條第 2 項(並依同法第 263 條準用)規定: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終止權行使的法律邏輯
本題中,出租人有丁、戊兩人,承租人有甲、乙、丙三人,這是一個單一的租賃契約關係。如果允許丁單獨向甲終止,將會導致這份租約對某些人有效、對某些人失效的荒謬現象,進而造成權利義務無法釐清。因此,正確的法律程序必須由權利方全體(丁、戊)共同做出決定,並向義務方全體(甲、乙、丙)傳達意思表示,契約才能合法終止。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將理論上的「不可分性」具體應用於多對多的複雜當事人關係中,屬於基礎法律常識中偏向實務運算的題目,難度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