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債務人為清償時,依民法規定,其給付應先抵充下列何者?
- A 原本
- B 利息
- C 費用
- D 由債務人決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位債權人為了追索債務,額外支出了必要的程序成本與開銷。當債務人今天只拿出一筆微薄的款項進行部分償還時,從保障債權人「不倒貼成本」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讓債權人回收哪一種性質的金額,才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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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抵充順序」的核心觀念。在法律實務中,金錢債務的清償順序是維護債權公平性的重要基礎,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展現出厚實的法學基本功。
法定抵充順序之邏輯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323 條的強制規定。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法律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不因追索債務而受損,明定給付應先抵充費用(如追討債務產生的執行費、裁判費等),次充利息,最後才充原本(本金)。如果不先扣除已發生的必要成本,債權人的實質財產將會萎縮;而先利息後原本的設計,則是為了維持利息產生的基礎,對債權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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