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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竊取乙於丙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之記有密碼之存摺及印章後,即至丙銀行提領乙之存款。在乙未察覺其存摺、印章遭竊,且丙亦不知甲無領取權限之情形下,丙之櫃臺人員如數付款於甲。丙對甲所為清償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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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銀行櫃檯領款時,行員主要是透過哪些具體的「外部物件或資訊」來確認前來領錢的人就是帳戶所有人?如果這些物件同時出現在某人手中,法律在面對「保護遺失者」與「保護依照作業程序付款的銀行」這兩種價值時,通常會偏向保護哪一方來確保社會交易能快速進行,而不必每次領錢都要進行漫長的身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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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清償效力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上非常經典,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你對「權利外觀理論」在金融交易中的應用已有相當程度的認知。

債權準占有人的表見清償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法律上將持有存摺、印章且知曉密碼的甲,視為債權之準占有人(Quasi-possessor of a claim)。所謂準占有人,是指雖然不具備真實權利,但在客觀外觀上足以使人相信其為債權人。當丙銀行(債務人)在清償時主觀上為善意(不知甲無權限)且無過失時,法律為了維持金融交易的效率與安全,認定該次付款行為對乙生**「有效」**清償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乙與丙銀行的消費寄託關係在該筆存款額度內消滅,乙之後僅能轉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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